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8刑更1624号

马保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马保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刑更1624号 罪犯马保胜,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东光县,初中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6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保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沧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原判主刑起于2013年3月17日,2014年5月5日交付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20年9月1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冀08刑更8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保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保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驻上监室减(假)提请意【2018】907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假释。

本院认为,罪犯马保胜在服刑期间虽然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假释后的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其不符合假释法定条件,故不准予其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保胜不准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洪泉

审判员  燕金玲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