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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财保161号

王华与陈龙昌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华;陈龙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22财保161号

申请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东海县青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陈龙昌。 申请人王华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龙昌缴纳在东海县交警大队温泉中队的10000元款项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陈龙昌缴纳在东海县交警大队温泉中队的10000元款项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万元,期限为一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取、扣划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时立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哲丽

书记员陶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