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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203民初1097号

朱锡而与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锡而;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1203民初1097号

原告:朱锡而,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陆河县,

委托代理人:欧庆华,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文基,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办事处塘口居委会(赤顶)。

法定代表人:麦行。

委托代理人:谢乐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业锋,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朱锡而诉被告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锡而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文基,被告委托代理人谢乐安、黄业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24日,被告将其公司厂区露天堆放基质复盖兰银布网格化加固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

原告完成工程后,于2018年6月25日与被告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款为227150元,但被告并没有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了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715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2715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工程规划审批表、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对原告本案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理由:1、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于非常时期,在这种情况下,免不了出现一种难以控制的局面。2、本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没有被告签名盖章确认。3、原告向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五个案件,合同履行的时间相差无几,地点相同,当事人没有变化,为什么不形成一份合同,而是分开五个合同处理,这个是不正常的现象。4、建设工程合同按照法律明确规定,作为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施工的资质,本案原告没有施工的资质,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这五个案件是互相关联的,他们之间有很多矛盾的地方,因此依法不予确认,应当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4日,被告将其公司厂区露天堆放基质复盖兰银布网格化加固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预算为207900元;施工工期为10个晴天,从2018年5月25日起计;工程全部完成后三个月内,凭验收结算单及发票,支付尚余工程款等等。2018年6月25日,原告完成全部工程,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订《露天堆放基质复盖兰银布网格化加固工程预算(预算搞50%,面积15000平方米)》表,结算总工程款为227150元。结算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在3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依照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成被告发包的建设工程,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3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合同约定的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次日起计算,即从2018年9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锡而工程款227150元及该款从2018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4元,由被告肇庆奥特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间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