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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5执1504号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皱平、杨安生、陈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皱平;杨安生;陈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5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确山县龙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皱平,女,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杨安生,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陈辉,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住,住河南省确山县关于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皱平、杨安生、陈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皱平、杨安生、陈辉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8)豫1725执150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 熙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