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03民初7775号原告张娜,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东阳美食广场。法定代表人付刚。被告付刚,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诉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东阳美食广场、被告付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娜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娜负担。
审判员 蒋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