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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03民初7775号

张娜与信阳市羊山新区东阳美食广场、付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娜;信阳市羊山新区东阳美食广场;付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03民初7775号原告张娜,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东阳美食广场。法定代表人付刚。被告付刚,男,汉族,1980年出生,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娜诉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东阳美食广场、被告付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娜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娜负担。

审判员  蒋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