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121号
原告:周广军,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建业吉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渠小店镇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郭卫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碧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周广军(下称原告)与被告新乡建业吉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建业吉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广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广军承担。
审判长 郭德方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孙 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自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