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补字第606号
申请执行人:聂金狗,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常运毛,男,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金狗与被执行人常运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望执补字第6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宾长
审判员 聂东霞
审判员 刘友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业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