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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81民初7372号

张利群与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利群;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81民初7372号

原告:张利群,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梓,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勇,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滨湖路**瑞境皇冠水岸****楼。

负责人:刘幼华,经理。

被告: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龙奥天街**楼**iv>

法定代表人:刘幼华,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有林,山东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利群与被告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山东瑞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利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借款合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送达费;3、公告费、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被告瑞境公司章丘分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协议约定借款年利率12%,期限为甲方预售之日起30日内偿还。因被告涉及重大诉讼,土地等财产被法院多轮查封,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被告一直未能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可能已丧失履行合同能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是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原告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张利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常冉冉

书记员王晓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