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5087号罪犯郭文颖,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宁明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15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文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郭文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颖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1372分(共获得表扬2次),2018年9月19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7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72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6分,2017年10月9日因欠产被扣1分,2018年3月31日因欠产被扣11分,2018年4月13日因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被扣4分。原判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期已交人民币8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文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文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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