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湘1229行审73号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永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9MB0W39430A。 法定代表人唐海生,局长。 被执行人龙章成,男,1982年8月21日生,侗族,农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许代凤,女,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征决(2018)X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201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龙章成、许代凤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35076元。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龙章成、许代凤于2018年2月3日在湖南省怀化市安贞医院违法生育第3个孩子,违反了《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多生育子女(第一个小孩)性质的违法生育。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龙章成、许代凤作出的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征决(2018)X4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征决(2018)X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利
审 判 员 罗 琦
审 判 员 贺小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严刚 代理
书记员 黄莉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