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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122执622号

施晓东、唐永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晓东;唐永跃;戴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122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施晓东,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

被执行人:唐永跃,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

被执行人:戴小玲(系唐永跃之妻),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 本院受理的施晓东申请唐永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晓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2执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唐荣平

审 判 员  刘满喜

代理

审判员  邓祥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