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122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施晓东,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
被执行人:唐永跃,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
被执行人:戴小玲(系唐永跃之妻),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 本院受理的施晓东申请唐永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晓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2执6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唐荣平
审 判 员 刘满喜
代理
审判员 邓祥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