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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7财保1028号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芳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车芳宇;樊晓滨;车芳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27财保1028号

申请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黄县县城振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广良,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现军,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车芳宇,女,汉族,1990年9月15日生,住内黄县。

被

申请人:樊晓滨,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生,住内黄县。

被

申请人:车芳素,女,汉族,1990年9月15日生,住内黄县。申请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保全金额78896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车芳宇、樊晓滨、车芳素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车芳宇、樊晓滨、车芳素名下的机动车辆,查封期限二年;

三、上述一、二项保全金额共计78896元。案件申请费809元,由申请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永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