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4刑更2277号

李雷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李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277号罪犯李雷,男,1990年2月6日出生于古丈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2)吉开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

被告人李雷不服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州刑一字终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6年12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雷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吕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