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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刑更1168号

丁艳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丁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刑更1168号罪犯丁艳红,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艳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于2013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将丁艳红的刑罚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9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8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责,罪犯丁艳红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丁艳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丁艳红于2012年1月6日凌晨,伙同他人驾车,在永登高速公路上对行驶的集装箱货车进行扒窃,盗走苹果牌手机2610部,被盗物品价值4593522元。系从犯。罚金已缴纳人民币6000元。罪犯丁艳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4次评审鉴定,2次优秀,2次良好。2018年上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丁艳红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报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李鸿及同监犯人许洪源、牛青山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艳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犯罪后果严重,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丁艳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孔德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