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902民初2066号
原告:苏立军,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马天香,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玲瑞,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鑫晟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59490493R。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乔,天津桑榆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金财,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第三人:沧州市润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鞠官屯东侧。
法定代表人:苏金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立军、马天香与被告天津市鑫晟亨通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沧州市润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金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英杰
审 判 员 回海峰
人民陪审员 李亚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