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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02民初2066号

苏立军、马天香等与天津市鑫晟亨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苏立军;马天香;天津市鑫晟亨通商贸有限公司;苏金财;沧州市润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902民初2066号

原告:苏立军,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马天香,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玲瑞,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鑫晟亨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黄埔南路万顺温泉花园**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59490493R。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乔,天津桑榆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苏金财,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第三人:沧州市润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鞠官屯东侧。

法定代表人:苏金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立军、马天香与被告天津市鑫晟亨通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沧州市润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金财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英杰

审 判 员  回海峰

人民陪审员  李亚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