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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4执432号

曹小药、邓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小药;邓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2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曹小药,男,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邓刚,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申请执行人曹小药与被执行人邓刚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民初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建设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刚偿还欠款53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邓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1日、2018年9月11日、2018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刚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信息。3、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刚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刚名下有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4、2018年12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栾川县冷水镇龙王庙村调查被执行人家庭情况,该村村委副主任称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5、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栾川管理部对被执行人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邓刚在洛阳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无缴存记录。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曹小药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原宏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成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