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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91民初492号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红申请支付令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8-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91民初492号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南沙金融大厦**1101之一J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ATXN6C。

法定代表人:林茂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火日、周倩炜,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公司)与被告赵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火日、周倩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中邮公司与被告赵红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合同编号:70100030000362695,以下简称《贷款协议》);2.被告赵红向原告中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3290.17元及支付手续费(贷款发放金额50000元×手续费率0.6%/月×剩余未付期数)、违约金(以到期未还本金、手续费之和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解除之日止,每期分别计算;合同解除后,以贷款本金余额、手续费之和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5%的标准计算),续费、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3.被告赵红向原告中邮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元;4.被告赵红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5日,原告中邮公司与被告赵红签订《贷款协议》,被告赵红向原告中邮公司贷款50000元。原告中邮公司按约定向被告赵红发放了贷款。被告赵红自2017年1月11日起逾期还款,至今尚未结清且拒绝还款。截至2018年8月16日止,被告赵红已偿还本金共6709.83元。根据前述协议第3.1、3.3及5.4条的约定,原告中邮公司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赵红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和息费。原告中邮公司提供证据:《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及客户知情确认书、中邮消费金融业务系统截图、广东银联交易确认函、数据库截图、《还款计划表》、《欠款明细表》、《催收外包服务合同》、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赵红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或提出任何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赵红签署《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向中邮公司申请“邮你贷”业务贷款用于装修,申请金额150000元,分期期数36期。该申请表“申请人确认信息”栏载明:“……2.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提醒本人注意有关责任或权利限制条款及收费标准并就客户知情确认书及协议条款进行了详尽地解释和说明,本人已充分阅读并完全理解客户知情确认书及协议中记载的相关条款及该业务的各项规则和收费标准,愿意遵守协议条款中的所有内容,并无疑问、分歧或异议……”中邮公司提供的《贷款协议》约定:本贷款发放日为中邮公司向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划转贷款之日;本贷款按期向借款人收取月手续费,月手续费率值以中邮公司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确认书为准,计算公式为:月手续费=贷款本金×月手续费率;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或/及其他应付款项时,应就欠付款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每期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按上述约定计收滞纳金不影响中邮公司享有的其他违约救济权利;本贷款发放后每月对应日为当期还款日:如某个月内无对应日,则该月最后一日临时调整为当期还款日(但其他月份中的对应日并不因此相应调整),最后一个还款日为贷款期限届满日,具体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向中邮公司查询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人须在每期还款日17:00前即确保还款账户中款项足额;借款人的还款应按先前期、后当期的顺序进行,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的,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借款人承诺按本协议条款约定或中邮公司要求按时、按金额、按贷款币种归还贷款本息并支付任何其他款项、费用;如借款人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构成违约;当借款人发生合同项下的违约时,中邮公司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承担支付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补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关责任,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随时冻结或终止信用额度,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并承担中邮公司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协议尾部附有《利率及收费项目一览表》,载明月手续费率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滞纳金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50元,按逾期期数收取。经审批,中邮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赵红发放贷款50000元。中邮公司提供的《还款计划表》载明分期期数36期,列明了36期还款的每期应还款日、计息天数、应还款金额、应还本金、应还利息及分期手续费,各期利息均为0元,各期手续费均为300元。除第36期应还款为1688.85元外,其余各期应还款均为1688.89元,赵红应自2016年9月起每月的11日还款,第36期即最后一期还款日为2019年8月11日。《还款计划表》所载第5期至第28期每期的应还款日、应还本金如本判决书附表所示。中邮公司提供的《欠款明细表》记载:案涉借款年化利率为0%,分期手续费为每月300元;赵红自第5期起未足额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8月16日止尚欠本金43290.17元、利息0元、违约金27726.2元、手续费6000元未付。中邮公司与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催收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单个案件的基础保底费用为500元/件。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向中邮公司开出律师费发票,金额为38500元,备注为“(2018)粤0191民督1-77号”,中邮公司主张每案500元,共77件案件。本案系由(2018)粤0191民督12号支付令申请案转为诉讼程序立案。中邮公司已支付了支付令申请费294.1元。另查明,中邮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批准颁发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货币金融服务。再查明,中邮公司起诉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赵红送达了本案应诉材料。

本院认为:中邮公司具有从事货币金融服务的合法资质,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赵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中邮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原件,在赵红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中邮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贷款协议》及客户知情确认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中邮公司放款后,赵红应依约还本付费,现赵红未足额还本付费,已构成违约。中邮公司诉请要求解除《贷款协议》、赵红提前偿还本金43290.17元及支付违约金、手续费,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贷款协议》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赵红之日即2018年11月21日解除。对于手续费,《还款计划表》与《欠款明细表》所载一致均为每月300元,经推算得出该手续费率与中邮公司主张的一致,赵红亦曾按该标准支付手续费,且未提出异议,中邮公司主张赵红应按贷款发放金额50000元×手续费率0.6%/月×剩余未付期数的标准计付,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贷款协议》约定了逾期还款情况下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月利率5%,中邮公司要求违约金按该标准计算,可予支持。在合同解除前,违约金应以每月当月到期的未还本金(详见附表)为基数自应还款日的次日起算;在合同解除后,违约金应以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的次日起算。在中邮公司同时主张的情况下,手续费、违约金之和应当不超过以解除时的借款本金余额43290.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的结果,即每月不应超过865.8元(43290.17元×2%),否则明显过高,应予调整。因此,合同解除前的每月手续费、违约金之和应以865.8元为上限;合同解除后的手续费、违约金,如按中邮公司主张的标准计算,则明显过高,调整为每月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以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于律师费损失,中邮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有因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元,其主张该项损失有合同约定及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18年11月21日解除;

二、被告赵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3290.17元并支付手续费、违约金[自2017年1月起的手续费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违约金以每月当月到期的未还本金(详见附表)为基数,自当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5%的标准计至2018年11月21日止,且每月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以865.8元为上限;自2018年11月22日起的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以借款本金尚欠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赵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含已支付的支付令申请费294.1元),由被告赵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 茗

审 判 员  崔 剑

审 判 员  李嘉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晓宇

书 记 员  谭晓琪附表:期数应还款日应还本金(元)当月到期的未还本金(元)52017年1月11日1388.89234.6262017年2月11日1388.891388.8972017年3月11日1388.891388.8982017年4月11日1388.891388.8992017年5月11日1388.891388.89102017年6月11日1388.891388.89112017年7月11日1388.891388.89122017年8月11日1388.891388.89132017年9月11日1388.891388.89142017年10月11日1388.891388.89152017年11月11日1388.891388.89162017年12月11日1388.891388.89172018年1月11日1388.891388.89182018年2月11日1388.891388.89192018年3月11日1388.891388.89202018年4月11日1388.891388.89212018年5月11日1388.891388.89222018年6月11日1388.891388.89232018年7月11日1388.891388.89242018年8月11日1388.891388.89252018年9月11日1388.891388.89262018年10月11日1388.891388.89272018年11月11日1388.891388.89282018年12月11日1388.891388.89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