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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民初557号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宁陵县天润购物广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宁陵县天润购物广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民初557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天润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宁陵县永乐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经营者:张静。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天润购物广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曹燚森

代理

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登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