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民初557号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陵县天润购物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宁陵县永乐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经营者:张静。
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天润购物广场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曹燚森
代理
审判员 刘瑞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登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