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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82执1631号

胡娅楠、贾海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娅楠;贾海建;刘东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82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胡娅楠,女,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贾海建,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刘东红,女,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胡娅楠与贾海建、刘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淑莉

审判员  徐纪斗

审判员  王洪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仝建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