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82执1631号
申请执行人:胡娅楠,女,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贾海建,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刘东红,女,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胡娅楠与贾海建、刘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淑莉
审判员 徐纪斗
审判员 王洪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仝建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