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05执3513号
申请执行人:王湘,男,193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执行人:洪玉梅,女,194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王英,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在执行王湘、洪玉梅与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湘、洪玉梅以被执行人王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800,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湘、洪玉梅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05执3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陆 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