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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6执2491号

王林涛与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林涛;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16执2491号申请执行人王林涛,男。被执行人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工业二路****。法定代表人陈壬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6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9252.87元,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8697.00元。经本院财产查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四辆车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十套房产,但已抵押贷款;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陕西有色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49%的股权,但已质押他人,以上所控制的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现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后经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   化   鹏

审判员 李恒轩

审判员杨宝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