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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5民初3688号

张军与刘松涛、李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军;刘松涛;李崇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5民初3688号

原告:张军,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松涛,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李崇玲,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张军与被告刘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张军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贵毓

审 判 员  邴兴飞

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