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5民初3688号
原告:张军,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玺帅,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松涛,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李崇玲,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张军与被告刘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张军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贵毓
审 判 员 邴兴飞
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