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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刑更2303号

曾召标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曾召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303号罪犯曾召标,又名曾召怀,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召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曾召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一重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召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曾召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6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召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4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刑事裁定书”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曾召标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召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吕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