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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2刑更4943号

苏永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盗窃
当事人
苏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刑更4943号罪犯苏永良,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粤0184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永良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永良等二人的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苏永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永良系累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6年7月26日至2018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3177分(共获得表扬5次),其中1200考核分于2017年8月8日折换成表扬2次,2017年12月26日获得表扬,2018年4月13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77分。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履行人民币21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苏永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永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钟素雅

审判员 赖洁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