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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299号之一

王冰、李飞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冰;李飞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冰,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执行人:李飞前,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冰与被执行人李飞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胜才

审判员  郭 奇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