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91民初471号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罗东华,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耀斌,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素霞,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达西,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广西容县,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崔达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素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0941.78元,利息163.74元,违约金410.45元,手续费10875元,共计人民币62390.97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18年7月19日),从2018年7月20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章程及条款》规定的标准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见附表。
本院认为:原告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原告向被告核发涉案信用卡后,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广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广州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广州银行信用卡(IC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章程及条款》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0941.78元、手续费10875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为163.74元、违约金为410.45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941.78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另原告于本案立案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被告名下价值62390.9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该财产保全已执行完毕,保全费64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崔达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50941.78元、手续费10875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为163.74元、违约金为410.45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0941.78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9.8元、保全费644元,由被告崔达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文铂
审 判 员 崔 剑
审 判 员 李嘉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附表:主合同:1、《广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2、《广州银行信用卡(IC卡)领用合约》3、《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4、《广州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5、《广州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章程及条款》签订时间:2017年12月4日借款人:崔达西信用卡账号:6250500002153081申请借款本金:50000元申请还款期数:36期(1期为1个月)违约责任:借款人发生延滞还款,则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有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未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等)计算标准手续费:0.75%(每月)透支利率:0.05%(每日),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收贷款发放情况贷款发放时间:2017年12月12日实际发放金额:50000元实际还款期数:36期(1期为1个月)应收手续费:13500元(每期375元)违约情况(含其他透支欠款,截至2018年7月19日)应还透支款本金:50941.78元应付手续费:10875元利息:163.74元违约金:410.45元财产保全情况
被
申请人:崔达西保全情况:裁定冻结被告崔达西名下价值97758.26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该财产保全已执行完毕保全费:644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