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4刑更2344号罪犯谭东云,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东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谭东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6年7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8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东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表扬5个。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谭东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7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萍
审 判 员 申 宝 华
审 判 员 李 芳 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院印)吕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