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4执417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蔡涛,男,1980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与被执行人蔡涛非法占用土地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辽0114行审4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准予执行申请人规划局作出的沈规国土于罚决字[2016]第070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规划局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蔡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蔡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蔡涛名下的财产,依法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线索。关于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屋及硬覆盖的执行。本院经过现场勘查,要拆除建筑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1.39平方米房屋及3192.44平方米硬覆盖,需要大型挖掘机进行破拆作业、需要铲车对破拆后的残余瓦砾进行装卸,需要运输车辆将瓦砾清运,破拆前需要辅助人员将破拆现场的物品清理干净,并确认破拆现场没有人停留、阻拦。上述行为,不仅仅需要大量的费用、人力,还需要申请人规划局向区政府专项汇报,并会同本院、街道办事处、执法局、村委会等多部门,并非是本院能够独立完成的。本院函询申请人,要求提供用于破拆的挖掘机、铲车、运输车及相关人员或垫付用于雇佣上述设备、人员的费用,申请人明确表示,该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拒绝提供。作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垫付相关费用或提供执行设备及设施。本案申请人拒不提供设备、人员或垫付费用,本案的执行条件并不具备。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申请人以消极方式不作为,应视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114执417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 伟执行员 朱文韬执行员 王 浩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圣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