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鲁1425执1324号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成建、王菲菲、张玉国、谢方芹: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的(2018)鲁1425执1324号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成建、王菲菲、张玉国、谢方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5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吴德国、曹喜凤、姜秀芹、高立波、张志先偿还贷款全部利息6763.8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2元,以上合计共7325.83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在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行人的王菲菲的银行存款并冻结,线下扣划7375.83元(含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