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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983执2811号

夏雨来、康春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夏雨来;康春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983执2811号

申请执行人:夏雨来,男,199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执行人:康春霖,男,200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雨来与被执行人康春霖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983执2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白 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