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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321执恢110号之一

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321执恢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冷昌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随县厉山镇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周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随州分行账号为18×××66上的存款9525.39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县支行营业部,户名:随县人民法院,账户:17×××29)。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品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