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刑更913号罪犯李双亮,曾用名李文广,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双亮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7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对罪犯李双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李双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李双亮伙同他人经多次预谋后,将被害人骗至一同伙家中,捆绑后将其杀害,后向被害人父亲索要现金20万元。罪犯李双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5次评审鉴定,5次优秀。2018年上半年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双亮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李富强、同监犯人石红岭、贺朋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双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双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32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孝勇
审判员 刘晓静
审判员 龚延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