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691财保4号
申请人:王宏,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
申请人:襄阳中天华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宇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王宏与被申请人中天华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王宏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华宇公司在襄阳新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得的红利收益2208000元。申请人王宏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名仕·家天下11幢2单元3层1室〔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的房屋以及担保人王莉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长虹路2间门面房〔房房产证号:襄房私字第**及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襄樊国用97字第**)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本院依职权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华宇公司在襄阳新襄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得的红利收益2208000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王宏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名仕·家天下11幢2单元3层1室〔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房权证襄城区字第**房屋。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王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长虹路2间门面房〔房产证房产证号:襄房私字第**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襄樊国用97字第3:襄樊国用97字第**div>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如不申请,因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管龙华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爱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蒙瑶
书记员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