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82民初12865号
原告:姜某某,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郝某某,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现原告姜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国涛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恒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