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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82民初12865号

姜某某与郝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82民初12865号

原告:姜某某,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郝某某,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现原告姜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国涛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恒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