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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705执恢984号

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9-01-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燃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705执恢9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转盘东路**沁春家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兴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侠,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宣化区建国街**iv>

法定代表人:刘顺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创动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7民终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树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