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824执1474号

郭志强、杨攀、陈诚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郭志强;杨攀;陈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24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杨攀,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陈诚,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申请执行人郭志强与被执行人杨攀、陈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824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志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攀、陈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8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627.5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7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邢福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8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攀、陈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于2018年7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杨攀、陈诚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7月3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杨攀、陈诚的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2018年7月3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杨攀、陈诚的不动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杨攀、陈诚无经济收入; 五、于2018年12月12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杨攀、陈诚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未查找到财产; 六、2018年12月2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攀、陈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七、2018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郭志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香瑞

审判员  盖世杰

审判员  赵 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