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0702民初4254号

朱国晶与杨排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国晶;杨排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4254号

原告:朱国晶,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排业,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香,河南灜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晶诉被告杨排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朱国晶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国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国晶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利

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

人民陪审员  赵 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