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4254号
原告:朱国晶,男,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排业,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香,河南灜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晶诉被告杨排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朱国晶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国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国晶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利
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
人民陪审员 赵 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