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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227民初3223号

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与王福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王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0227民初3223号

原告: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住所地:迁西县长城南路。经营者:付秀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坤,该租赁站员工。

被告:王福利,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以下简称奔驰租赁站)与被告王福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奔驰租赁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福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奔驰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汽车租赁费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3日,被告王福利从原告处租赁汽车,拖欠租赁费1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7年11月份给付租赁费4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给付。被告王福利未作答辩。原告奔驰租赁站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驾驶证复印件。

本院认为,原告奔驰租赁站要求被告王福利给付拖欠的租赁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已提供欠条和驾驶证复印件予以证实,被告王福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迁西县城关奔驰汽车租赁站租赁费人民币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福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有保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