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3民初4537号之一
原告:张素华,女,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秀兰,女,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素华与被告王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素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献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睿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