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02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
被执行人:佟中耀,男,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div>
被执行人:漯河市广远鲜活快运有限公司,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漯舞路口北600米/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佟中耀、漯河市广远鲜活快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佟中耀、漯河市广远鲜活快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分别于2018年10月25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现通过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一共执行0元,下余65647.38元未执行。现已经穷尽查询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兆华
审判员 金 立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天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