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6民初2836号
原告:陈静,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原籍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福镇村余西三队36号,现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蒋友鑫,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陈静与被告蒋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静以其欲与蒋友鑫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陈静负担。
审 判 长 林文敬
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
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晓璐
书 记 员 康丁岚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