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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26民初2836号

陈静与蒋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友鑫;陈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26民初2836号

原告:陈静,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原籍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福镇村余西三队36号,现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蒋友鑫,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陈静与被告蒋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静以其欲与蒋友鑫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陈静负担。

审 判 长  林文敬

人民陪审员  梁碧霞

人民陪审员  黄夏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晓璐

书 记 员  康丁岚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博二维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