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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民初599号

张国良与江苏德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良;江苏德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民初599号

原告:张国良,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清,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德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五三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4)。

法定代表人:荣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晓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健为,江苏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国良与江苏德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赢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张国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江苏德赢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赢公司):1、支付代理款223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张国良、陈济萍分别与德赢公司签订《快点订授权区域合作协议》,约定:德赢公司提供“快点订”平台,网站域名www.kuaidianding.com以及手机客户端,由张国良、陈济萍在指定区域经营快点订平台业务,并保证张国良、陈济萍的独家经营权;张国良、陈济萍分别支付德赢公司20.3万元、8万元软件平台维护费;德赢公司向张国良、陈济萍颁发快点订平台的“授权区域合作商”授权证书,并授权张国良、陈济萍以“快点订区域合作商”的名义在授权区域内开展市场活动;德赢公司在协议期间,应当对张国良、陈济萍区域合作平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保证张国良、陈济萍平台的稳定运营,对平台空间提供安全保障,并且协助和指导张国良、陈济萍开展平台运营和平台推广工作;德赢公司对授权业务的相关产品、软件、技术、宣传资料、标识等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或已经取得合法使用的权利,未经德赢公司事先书面许可,张国良、陈济萍等不得超出本协议之范围使用上述软件、技术、宣传资料、标识等及相关知识产权,不得从事或允许他人从事任何损害上述知识产权的行为。协议签订后,因德赢公司“快点订”软件并不能正常运营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张国良、陈济萍提出终止协议并退还代理费,德赢公司仅退还张国良6万元,陈济萍将所涉债权转让给张国良,故共计剩余22.3万元未退还,张国良遂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张国良的诉讼请求及陈述,本案纠纷涉及“快点订”软件是否符合《快点订授权区域合作协议》的要求的认定,为计算机软件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4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发生在无锡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超

审 判 员  李 骏

人民陪审员  王幸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司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