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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81执3115号之一

李现林、孙卫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现林;孙卫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31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现林,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孙卫增,男,汉族,1978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执行李现林与孙卫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以(2018)豫0581执保1958号保全裁定对孙卫增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孙卫增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卫增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