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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81执2122号

任杏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任杏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81执2122号

被执行人:任杏山,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天长市,住天长市。任杏山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杏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18)皖1181执212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花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二)裁定终结执行;(三)裁定不予执行;(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