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02民初5267号
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慧泉公园玖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黄成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娟,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三门峡市陕州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咏梅,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聂宝军,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聂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志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