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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2执2800号

张青华与李敬堂、杨广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青华;李敬堂;杨广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2800号

申请执行人:张青华,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强,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敬堂,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杨广北,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张青华与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青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33709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的银行存款15220.77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青华。申请执行人张青华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青华与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青华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22民初1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夏 巍

审判员 王为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