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22执2800号
申请执行人:张青华,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夫强,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敬堂,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杨广北,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申请执行人张青华与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322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青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33709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的银行存款15220.77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青华。申请执行人张青华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青华与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青华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敬堂、杨广北的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22民初1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林
审判员 夏 巍
审判员 王为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