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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民初3641号

石家庄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6-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民初3641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原告石家庄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石家庄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观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齐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