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281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雷明友,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执行人:安达宜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春华,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楼****。本院在执行雷明友与安达宜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安达宜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和设备,依法选定了评估机构,但申请人拒绝垫付评估费,致使评估程序无法进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红星
审判员 刘东波
审判员 何 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