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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1281执1307号

雷明友、安达宜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18-12-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明友;安达宜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王春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281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雷明友,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执行人:安达宜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春华,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考棚街****楼****。本院在执行雷明友与安达宜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安达宜鼎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和设备,依法选定了评估机构,但申请人拒绝垫付评估费,致使评估程序无法进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红星

审判员  刘东波

审判员  何 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