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刑更1030号罪犯李春节,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9日作出(2003)周刑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春节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节犯故意杀人罪,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豫法刑执字第01092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豫法刑执字第01395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29日对其减刑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李春节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农历5月份,李银花与李春节因感情不和而离家出走,居住在其三姐李劲家,李春节怀疑李劲从中挑拨。2003年7月7日,被告人李春节到李银花二姐李臭家,试图让李臭调解此事,在李臭家恰遇李银花、李劲及李劲6岁儿子许洋洋。李春节让李银花回家,李银花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李春节怀恨在心。下午李春节将许洋洋骗至王庄南地的一条小路上,将其投入路边一机井内,致许洋洋溺水死亡。罪犯李春节能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对其进行5次改造评审鉴定,其中1次良好,4次优秀。2018年上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春节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报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张广贺、同监犯人高满意、王扎根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彦宇
审 判 员 肖玉学
人民陪审员 孔德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