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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380号之一

王孝峰与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8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孝峰;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24民初2380号之一

原告:王孝峰,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述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城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博,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浩,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孝峰与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孝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97元,减半收取27848.5元,由原告王孝峰负担。

审 判 长  侯善林

审 判 员  邹祥波

人民陪审员  吕宗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谭 曼 更多数据: